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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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返还贷款本金28199.31元、支付利息171.04元及手续费229.4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猎豹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N86GCBF3GB079647)的折价款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应付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下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