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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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市国安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亳州市国安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违约金(其中15万元的违约金为3万元(15万元×20%),1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2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80元,由被告***、亳州市国安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