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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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鄞州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63.3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587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6972元,合计10388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被告***赔偿原告***其余损失7050元的70%计4935元,扣除其已付的2100元,尚应赔偿28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其余损失7050元的30%计21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计1508元,鉴定费3445元,合计诉讼费4953元,由原告***负担30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鄞州支公司负担4602元,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