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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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代偿款1268294.1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为1268294.1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向被告***、***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锦州某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4元,减半收取101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82元,由被告***、***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