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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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 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内利息85367.34元;以本金129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2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以本金9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天和大厦207号房地产[权证证号:房权证台字第××号;台开国用(2006)第044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2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0元,由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