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719.4732万元,并从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4450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