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