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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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 辽阳市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省辽阳水文局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省辽阳水文局财产损失人民93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