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在鲁J×××××号小轿车交强险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第三项,即:***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赔偿后七日内返还***垫付款10000元。 二、变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在鲁X×××××号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1252.8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负担17元,由***负担27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负担86元,由***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