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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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齐锘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1执恢2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齐诺投资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5614022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旭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齐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1)桓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92万元,于2013年10月21日前付清。二、被告山东齐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承担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8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齐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经过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5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齐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暂未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店区南西六路17号院1号楼3单元6层东户(产权证号:02-××6)房产一处,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涉案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山东齐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本院执行标的29438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齐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凯达格兰食品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