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顺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27202美元及利息(利息以127202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顺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对原告上海顺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0元,由原告上海顺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92元,由被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顺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