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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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31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8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5935.76元及利息,违约金441.8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询及线下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3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