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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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221执1351号 孟红亮: 你与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凯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孟红亮偿还原告蔡凯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孟红亮负担。 二、被告负担执行费204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95×××2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张欣欣联系电话:0371-2896**** 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