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20-85 基石诉周强华 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瑞众建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北京通胜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瑞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835元;

二、被告济南瑞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6883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196元,由原告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96元,由被告济南瑞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1
发布日期 2020-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