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双龙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双龙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设备款2669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142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759.00元,给付时间同上,剩余96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