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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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阳县润鸿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2086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9689元为基数,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以234689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以221689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以219689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以217689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以215689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以213689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以211689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以20868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868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案件申请费1820元,共计43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