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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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欠款合计人民币733223元(含本金722823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剩余利息10400元)及利息(以72282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负担5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