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决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闽0102司惩1号

被罚款人:于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杰不服被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杰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附淫秽图片有侮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于杰罚款10000元,限于2020年7月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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