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伟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泉州市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施工作业款(运输款)137,750元,以及该款项自2016年7月26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本诉被告泉州市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船舶停航补贴费用15,00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林红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泉州市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292元,本诉原告***负担3,292元,本诉被告泉州市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反诉原告泉州市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