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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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424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 负责人:王欣,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