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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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6000元(32000元+4000元)和违约金6400元[(50000元-18000元)×20%],合计42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