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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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李玉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伊金霍洛旗不动产权第0000789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屋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等行为; 二、对被申请人李玉平在鄂尔多斯银行银诚支行开设的账户62×××03中的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李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