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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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独山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