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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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金社裕农河蟹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4250.4元; 二、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被告辽宁金社裕农河蟹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