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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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反诉原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西安福盈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被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西安福盈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损失、装修费等共计791360元。 三、反诉被告西安福盈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损失317649.6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福盈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1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653元,被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447元;反诉诉讼费1514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西安董家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600.80元,反诉被告西安福盈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543.2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并给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