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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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8.19‰计付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1.466‰计付利息;以9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按照月利率11.466‰计付利息;以7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11.466‰计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466‰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共同承担13000元,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