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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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 玉门拓璞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玉门拓璞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账户(账号62×××13、62×××14)、甘肃银行玉门支行账户(账号61×××72)。 二、查封被申请人玉门拓璞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玉门市新市区东侧的玉国用(2003)A新-1**号(使用权面积39262m2)和玉国用(2003)A新-1**号(使用权面积54603m2)两宗土地。 三、查封位于玉门市新市区南侧的玉房权证玉镇新字第××号、玉门市玉门镇新市区玉关北路东侧玉房权证玉镇新字第××号、位于玉门市新市区南侧的玉房权证玉镇新字第××号、位于玉门市新市区东侧玉房权证玉镇新字第**四处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详见资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在4706.26万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间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