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22.1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4461.1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8元,减半收取3419元(原告已预缴3232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3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