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绿科开投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436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以13709.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2、以308703.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3、以285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4、以105542.5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5、以1108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以上各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各笔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绿科开投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0元,减半收取6095元,保全措施费4642元,合计10737元,由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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