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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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49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9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43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