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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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韩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韩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802610元及利息(以18026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