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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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金塔县金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查封被申请人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电熔镁砂及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2013)第×××号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7)金塔县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甘F×××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甘F×××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金塔县金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甘G044**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 四、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金塔县聚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甘G×××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坐落于甘肃省张掖市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8)张掖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坐落于甘肃省张掖市铺不动产权证号为D-××8的房屋。 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5243003.93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间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