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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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定西博雅琴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同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同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223.801484万元,本息合计1223.801484万元。2020年7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974%计算; 二、被告定西博雅琴商贸有限公司、定西市黄土地文化艺术中心、***、***、***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28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同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定西博雅琴商贸有限公司、定西市黄土地文化艺术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22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