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中雅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悦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中雅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和悦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641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和悦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199元,保全费1536元,合计3735元,原告东莞市和悦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东莞市中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