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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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二、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保证金578.237304万元; 三、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资金(保证金)占用利息29.961406万元[578.237304万元×4.25%÷365天×445天(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 四、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保全费0.5万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5万元; 五、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226元,由***负担7514.44元,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56,711.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3.35元(***预交),由***负担19,224.06元,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79.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90.26元(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4490.38元,由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59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