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499.69元、手续费7048.76元、利息(含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含复利)为30180.41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利息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至信用卡欠款清偿之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按月计收]、违约金(以违约金发生时账单最低还款额本金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5%计收),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未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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