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长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斗门区井岸镇顺协五金电器商行(经营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77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77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原告诉请中限定的87778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长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斗门区井岸镇顺协五金电器商行(经营者:***)负担1129元,由原告东莞长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