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阿尔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6135.68元; 二、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阿尔牌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31285.6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4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阿尔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税金48949.07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阿尔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928元,由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阿尔牌科技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限被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重庆阿尔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