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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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23674.19元(含被告***垫付的10000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13674.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