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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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7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其欠付工程款3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负担1310元,由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