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登超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登超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24500元; 二、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82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起支付原告永登超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永登超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是收取13848元,由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10元,由原告永登超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