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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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原告唐山清东陵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2015)遵民初字第04927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二、由原告唐山清东陵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依法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对(2015)遵民初字第04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165643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并对该判决产生的案件受理费19708元、执行费18964.3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清东陵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山清东陵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