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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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股份转让款500,142,857.63元; 二、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股份转让款的利息103,039,028.67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以及以500,142,857.6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8月6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股份(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自贸)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900号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709元,由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