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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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 天津汇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的租金、商业管理费共计145493.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明园公建一套内建筑面积为318.89平方米的房屋腾空交还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承担899元,被告***承担1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