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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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31310.23元、利息515.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12元,合计31857.5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