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0303号

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瑞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9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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