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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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0303号 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瑞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