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3571713.3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65元,由原告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93元,被告北京国铁恒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
| 裁判日期 | 2017-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