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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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归还借款93423元,并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各应归还的借款3114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9月15日、2016年9月15日、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每年24%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7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额计算),由被告***、***负担。因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将该费用向本院交纳,责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该费用1757元一并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