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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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美惠佳超市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四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南平木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城关村经济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平市建阳区美惠佳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四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325元; 南平木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南平市建阳区美惠佳超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南平市建阳区美惠佳超市有限公司、南平木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