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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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于2013年5月22日签订的柴林NO0000651《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54397元; 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购房款254397元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届满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元(原告已预交3607.98元,退返1049.98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